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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膨經濟學、兩萬二、與台灣人大滅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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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在新聞每天都能看到有關狂牛症的報導,但狂牛症到底是什麼呢?為何會引起這麼大的風波?為何有些國家將狂牛症列為比愛滋病更危險的疾病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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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師有教師節,勞工有勞工節,警察有警察節,護士有護士節,這個世界上好像除了沒有假圖節與詐騙節以外,任何行業都有一個屬於自己的節日。不過詐騙集團全年無休,日以繼夜的從事詐騙工作,也是很辛苦的,警政署也終於看到他們的辛勤與貢獻,決定把11月12日訂為全國反詐騙日,要派警察伯伯到全國的ATM提款機前面站崗一整天,相信這一天詐騙集團應該很難開市,因為全國的ATM提款機前都會有個警察伯伯,實在不好下手。那既然如此,詐騙集團不如就公休一天吧,好好慶祝屬於自己的節日,不然平日全年無休的辛勤詐騙,如此的辛苦,騙了那麼多錢,也該要找一天休假來好好花一花。等過了這一天再繼續開工吧,因為11月13日警察就不會繼續站崗了,可以「馬照跑、舞照跳,錢照騙」,一整個歡樂。

當然上面這段話只是想要酸一下想出這個豬頭主意的人,面對層出不窮的詐騙事件,負責治安的最高單位竟然想到的是訂某一天來作作秀,派警察到全國的ATM提款機前去站崗,美其名是向民眾好好宣導一下反詐騙,但是請問11月13號、14號、15號、16號,下個月,下下個月,詐騙集團就不開工了嗎?只有11月12號全國的提款機前面有警察站崗,詐騙集團就會怕了嗎??說不定這一天他們集體公休,慶祝全國反詐騙日,正用他們騙來的錢去五星級大飯店吃鮑魚叫小姐咧!!!這樣的蠢事就像是之前法務部長不去認真積極督導查察賄選,結果去街頭分送反賄選文宣,八八水災時不積極協助災民處理遺體相驗的問題、追查斷橋是否有偷工減料的弊案,結果跑去災區分便當一樣,真是尸位素餐(某大教授看好了,這句成語是這樣用的)。真的要宣導你難道不會製作文宣,發到各國中小學,督促老師好好講解,並讓他們把文宣帶回家讓家長知道,同時把「向家長講解詐騙手法與防範技巧」設計成學習單,變成一項作業,讓每個小朋友成為反詐騙的小小大使。這樣有很難嗎??

你們同黨的某縣長候選人,每次都知道要印很噁爛的文宣,偷渡到學校發給每個小朋友們,並假藉勸學之名,偷偷打自己的縣長競選廣告,還把自己寫的鳥詩印在馬克杯上,當成兒童節禮物發給縣內每一個小朋友帶回家。搞這種偷雞摸狗的事那麼強,那麼無孔不入,怎麼要反詐騙就變成了白痴。你們就不會想到說可以把反詐騙的電話與反詐騙技巧印在馬克杯上,送給全國學童當禮物嗎??還是你們要靠夭說沒有預算。那拿納稅人的錢,印那種鳥詩馬克杯四處發就有錢,搞反詐騙就沒有錢。搞什麼有品運動就可以花十幾億,但是反詐騙這種真的關係到民眾切身權益的事,就一毛錢都拿不出來。那選你們批人上去是有個屁用。法務部長只會發便當嗎??還是你的職責應該是推動修法,嚴刑重罰組織性的詐騙集團,因為有的人被騙到家破人亡,跳樓自殺,詐騙集團有時比殺人犯還要可惡。那教育部長只會去配合推動什麼有品運動嗎??還是你應該好好想想怎麼樣把反詐騙的知識,從基礎教育的管道深入每個家庭。那內政部長只會繼續追殺不是恐怖份子的維族獨立運動領袖嗎??還是你也該想想如何好好督促你轄下的警政署,對如果打擊詐騙集團拿出新的對策。

看了那則新聞真是讓我想到我從蘋果日報社論上學來的一句話,真是「一群太監逛妓院,沒有一個能幹的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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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八水災發生迄今,災情之慘重,堪稱五十年前八七水災以來之最,引起舉世關注,不僅國際媒體頻頻以頭條報導台灣的災情與救災新聞,國際社會也紛紛表達關懷之意,並捐款救助。美國國務院更公開表示,雖然台灣尚未要求美國協助救災,但如有需要,美國在亞太地區有充分資源,願意盡力協助台灣。美助理國務卿克勞里(Philip Crowley)指出,美國非常關切颱風對台灣的傷害,不過目前還未接到援助的要求。他並強調在南亞海嘯中,美國便展現充分、即時的救災能力;如果有任何需求,美國在區域內有可觀的資源(formidable assets),願意盡可能滿足救災需求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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感受到政府及部分色彩濃厚的媒體有意無意忽視高雄世運後,再看看下面這篇被"授意"發表的"文章",讓我真的開了眼界,難得一次超越藍綠走向世界的盛會,被扭曲成這個樣子!!好,讓我期待九月台北聽障運動會的"圓滿成功".....再來看看這些人是不是又會換顆腦袋來評論!

無論如何,我要向所有的運動員致敬!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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陽光健康的臺灣總統馬英九       

 (轉載自"國語日報"--文/凌明玉 圖/鍾偉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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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 【昨天的台北和約】不斷退守的防線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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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昨天的台北和約】也談所有權與佔有權!

   在談台北和約之前,先來討論一個法學上的問題。那就是竊盜罪保護的法益應該是「所有權」還是「佔有權 (註一)」。舉個例子,小明有個非常漂亮的手錶,但是平日小明常常沒有載在手上,就收在抽屜裡。有天小明的好朋友小華看見了,想說小明又不載,就擅自把手錶拿走,並戴在自己手上。不巧的是,小華在睡覺時,把手錶放在桌上,結果被小強看見了,小強就趁小華熟睡時,下手偷走了手錶。那試問這個小強有沒有犯下竊盜罪??如果今天台灣刑法竊盜罪,所保護的法益是「所有權」,那辯護律師可以這樣辯護「小強雖然偷走了手錶,但是手錶本來就不是歸小華所有,小強沒有侵犯到小華的所有權,所以小強對小華不成立竊盜罪。而手錶雖然是小明所有,但是小強並沒有趁小明不知不備時,對小明施行竊取的行為,那沒有竊取的行為怎麼會算竊盜,所以小強對小明的竊盜罪也不成立。綜合上述兩點,小強應屬無罪。」那這樣對嗎??偷了手錶的小強最後竟然就無罪開釋??

  當然不是這樣子的,小強當然要為他所犯下的竊盜罪受到法律的制裁,而原因就在於,目前法律上的竊盜罪,實務通說上,所保護的是「佔有權」,而不是「所有權」(註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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